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虚拟类目卖家的商品发布行为的管理和处罚规则

2008-6-26 20:41:05   来源:本站整理   作者:淘宝之家   阅读:   【

虚拟类目卖家的定义: 若卖家在本规则生效后,以支付宝完成的网络游戏虚拟商品交易区、腾讯QQ专区、移动/联通/小灵通充值中心、IP卡/网络电话/手机号码等四个类目(简称为“虚拟类目”)的商品成交金额,达到或超过该卖家支付宝完成的成交金额的80%,则此卖家属于虚拟类目卖家,不管其自称为何类卖家
 
虚拟类目卖家发布非虚拟类目的商品的数量,应少于其在售商品总数的50%,否则,视为滥用虚拟交易累积信用的行为,将由淘宝按扰乱网站行为进行酌情处罚,情节严重者将可能被冻结会员资格。
 

对于在本规则发布之前销售虚拟类目的商品而积累信用、但已不再出售虚拟类目的商品的卖家,若其在某一星期内被会员投诉的次数大于10次,或某一个月的差评数超过当月总评价数量的2%,淘宝可以视之为扰乱网站而对之进行处罚、直至冻结其会员资格。
详情请见客服中心规则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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